江苏省器官移植与移植免疫重点实验室
档案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,为实验室的科研、教学等活动提供有效支撑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,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分类以及归档等全流程工作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实验室档案是实验室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研项目和成果等方面形成的文字材料、图片、影像和电子文档等,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
1. 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文件和通知;
2. 实验室建设论证、评估、申报和审批材料;
3. 实验室工作规划、委员会议、年度考核材料;
4. 实验室人员基本信息、任免、培训等材料;
5. 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执行检查记录;
6.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和危险废弃物处理记录;
7.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、验收、使用、维修和报废等材料;
8. 实验室经费的收支相关的材料。
(二)实验室人才培养与学术合作交流
1. 学生开展课题的实验记录、开题报告、中期考核、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等材料;
2. 实验室人员准入、培训和考核记录;
3. 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材料;
4.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审批单和会议相关材料;
5. 举办学术会议的会议申请、通知、日程、现场照片等材料;
(三)科研项目和成果
1. 已有科研项目的申请书、任务书、实验记录等材料;
2. 新项目的讨论会、现场照片、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书等材料;
3. 文章、专利或产业转化等科研成果。
第四条 重要纸质档案保管的同时也要做好电子备份,扫描后留存电子档案。
第五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档案,远离火源和水源,注意通风、干燥,防潮、除湿,做好防火、灭火措施。管理员应定期核查档案,翻阅查看、晾晒。
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不允许私自外借,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需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,获得批准,档案管理员在场情况下可查阅档案,做好查阅登记。
第七条 如需摘录、拍照、复印或借出实验室档案,应按密级批准权限,最终需要得到实验室主任批准。摘录、复印的内容管理员需做好记录。摘录、复印后的材料,借阅人应妥善保管,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,使用后也需要及时归还。
第八条 借阅档案期限不超过一个月,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。
第九条 管理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,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。如发现损坏、丢失、私自复印等情况,严禁为其办理归还手续,应立即追查并如实向上级汇报。
第十条 实验室档案保管不得少于5年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鉴定小组,负责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讨论、评估其价值,继续保留或销毁。
第十二条 应至少两名成员在现场对无保留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,同时做好销毁记录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全体成员必须积极配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,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江苏省器官移植与移植免疫重点实验室所有。